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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追偿各都是怎么样的?

刘* 安徽-安庆 交通保险索赔咨询 2017.12.07 09:50:21 1871人阅读

如题,其实不是我,是我一个同事关于这方面好像有点麻烦,请问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追偿各都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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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追偿的回答见下
(一)交强险追偿与一般保险代位求偿的相同点
1、都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在设立保险代位求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向致害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有两选择,享受双重保障。也正因为有代位求偿制度,保险人能及时地赔偿受害人损失,以便尽快取得追偿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2、都是为了防止责任人逃脱责任。保险人在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将通过协商、讼诉等途径向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防止责任人逃脱责任,对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正义有积极的意义。
3、都有时效和金额限制。追偿权都是从实际赔付之日起开始,都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进行代位求偿,追偿的诉讼时效都二年。
(二)交强险追偿与一般保险的代位求偿的不同点
1、交强险追偿更多是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一般的保险代位追偿是因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因第三方造成而产生的追偿,交强险因其具有公益性质和社会管理职能,其保险责任不是完全建立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国家法律法规可以强加保险责任,如社会广泛关注的无证驾、醉驾、毒驾等不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不是保险合同承保的责任,按一般代位求偿而言是不能成立的,但从《交通损害司法解释》可知无证驾、醉驾、毒驾造成损害,保险人必须进行赔偿,同时也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2、交强险的追偿可以不需要订立保险合同。一般的保险追偿都要以保险合同为基础,当事人没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就不可能有保险赔款,也就谈不上保险追偿。但交强险的追偿可以游离于保险合同之外,保险人可以因为交强险赔款
而向没有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进行追偿。《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交强险追偿的项目多。有赔偿金、垫付抢救费的追偿,甚至还有保险费的追偿。
(1)保险赔偿金的追偿。《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在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情形下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2)垫付抢救费的追偿。《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车辆在被盗窃、抢劫和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3)保险费的追偿。《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补交保险费是从保险期限开始时计算。
4、被追偿的主体对象众多。根据《交通损害司法解释》一关于责任文体的认定,可成为交强险追偿的主体对象有:(1)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2)车辆的挂靠单位;(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4)道路管理者、高速公路管理者;
(5)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的人;
(6)道路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7)车辆车的生产者、销售者。
5、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追偿。商业保险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也就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追偿问题。交强险可以承担精神赔偿,《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五款: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人身伤损害金额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情况下,所有受害人或其亲属都会向法院提出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虽然《交通损害司法解释》没有对保险关于精神损害追偿作出论述,但根据该解释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说明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进行追偿的。

2017-12-07 09:5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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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追偿的回答见下
商业责任保险和交强险虽然同为责任保险,但还是有区别的,交强险强调的是保险公司对车辆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赔偿,对于谁制造了交通事故损害则没有涉及。一般情况下,机动车只有在行驶时才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而车辆行驶要有人的操纵,这就牵涉到驾驶人驾驶资格、驾驶行为是否有效合法的问题。国家只允许有效资格的人合法驾驶机动车辆

2017-12-07 09:5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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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在保险公司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的,则保险公司有权依照《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解除交强险合同。合同解除后,其已经承担的赔偿金能否追偿?《强制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显然,保险公司无权向受害人追偿。那么能否向投保人追偿呢?《强制保险条例》未作回答。我认为,交强险合同也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际是一种由法律设定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特殊合同,应属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投保人隐匿重要事项,并因其隐匿的重要事项被发现时,交强险合同往往已经经过一段时间,使保险公司丧失了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机会,并为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了本可避免承担的强制保险赔偿责任从而造成损失,其责任应在投保人。因此,按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和民法通则第115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有权向投保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
至于具体金额,可参照如下方法确定:
①如果保险公司将保险费全部退还投保人的,则可全额追偿;
②如果保险公司将保险费部分退还投保人的,则按收取的保险费所占比例追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改成同一时间。
首先保证交强险不能断保,被保险人可以采用暂停商业险的模式,商业险到期日后不继保,等到交强险到期时同时交纳两种保险。被保险人商业险断保期间产生的风险需要自行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 1.赔偿的原则不同: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2.保障的范围不同: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具有的强制性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4.保险费率的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而商业险是以营利为目的,保险费率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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