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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户主变更条件包括哪些

陈* 河北-唐山 家事纠纷咨询 2023.07.11 08:43:04 471人阅读

户口本户主变更条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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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信息是不能随意更改的。除非原户主被宣告死亡或失踪,那么户口其他成员才可以带着相关证明文件,直接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申请更改户主信息。
二、办理变更户主不需要户口本中所有成员的同意在你办理户口迁出时,向户籍民警指定继承户主人员即可(未成年人除外)。所以,你的前妻可以作为户主,当然,也可以由你外甥女做户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所需材料:
①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②死亡证明;
③死亡或失踪判决。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所需材料:
①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②原户主迁出凭证。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所需材料:
①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②《房产证》或有效凭证。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4)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所需材料:
①原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②其它相关材料。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2023-07-11 08:44:04 回复

您好,关于户口本户主变更条件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户主信息是不能随意更改的。除非原户主被宣告死亡或失踪,那么户口其他成员才可以带着相关证明文件,直接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申请更改户主信息。
二、办理变更户主不需要户口本中所有成员的同意在你办理户口迁出时,向户籍民警指定继承户主人员即可(未成年人除外)。所以,你的前妻可以作为户主,当然,也可以由你外甥女做户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所需材料:
①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②死亡证明;
③死亡或失踪判决。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所需材料:
①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②原户主迁出凭证。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所需材料:
①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②《房产证》或有效凭证。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4)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所需材料:
①原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②其它相关材料。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5)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或镇(街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如果你已有的房子所有权,你也可以带着房产证明,以及相关户口资料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者立户手续。如有疑问直接咨询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哪些类型
一、主从合同的关系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二、主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主合同主体的变更
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 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都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施所规定的行为来履行的,称之为亲自履行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合同履行主体。但是,由于商业活动变动的频繁,履行合同的主体变更是常见的。若交易对方恶意利用主体变更,将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1)合同转让的主体变更法律风险。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声称自己无法履约,向对方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从而导致将合同义务交由一个履约能力较差的当事人履行,将产生法律风险。

2)公司分立或合并的主体变更法律风险。当公司分立或合并时,主体必然发生变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交易对方发生分立时,通常情况都会确定分立后的一个公司负责履行特定合同,这种时候对方要求企业签订特定的确认书,将直接导致实际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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