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为了争夺遗产而兄弟反目的事件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了,但其实关于遗产应该按什么顺序继承等遗产继承问题在我国法律中都是有规定的。正确地利用法律是解决遗产继承问题最为有效的手段。
现实中当然会有人超过20年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法律上的沉睡者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可以视为是继承法第8条的补充
一般情况下,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
但如果继承人是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的诉讼时效是少于两年的,都有可能只有一天的诉讼时效;
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继承法第18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这个问题,回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遗嘱见证人资格的规定。
遗嘱见证人,是指为遗嘱人见证遗嘱的人。见证人可以由遗嘱人指定,也可以由遗嘱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基层人民政府派出。现行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公证遗嘱自不必说,它是在公证员面前作出的。这是因为,遗嘱是遗嘱人单方处分其财产的法律行为,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准确,避免在遗嘱执行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才规定了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的任务,是协助、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因此,遗嘱见证人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这两种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没有正常的、健全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具有完全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
其次,继承人、受遗赠人与遗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否则对作出公正的见证及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不利。
再次,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他们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自然遗嘱中涉及的有关内容与他们有直接或间接的受益关系,从而有可能影响他们对遗嘱的真实性作出公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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