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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要注意些什么?

张* 云南-玉溪 宅基地咨询 2017.11.18 09:57:34 1461人阅读

你好我有一个在滁州农村的朋友,他最近想要将自己农村的宅基地卖掉,请问滁州市农村宅基地买卖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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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滁州市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要注意这些: 通常所说的宅基地买卖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仅限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出卖、出租房屋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其特点包括: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城市居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仅限于利用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是无偿且无期限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或消灭必须登记。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17-11-18 10:0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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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出台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征收农村房屋,对房屋进行了补偿,也就是对房屋下边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偿,因此不再单独对宅基地补偿。
但是一些地方农村房屋修建的层数较多,于是就出现了宅基地面积小,房屋面积大的情况,为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方将房屋评估一个较低价格,然后再对宅基地进行单独补偿,这种补偿方案,看起来房地都有补偿,实际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补偿甚至可能低于只补偿房屋的方式。
还有一种情况会对宅基地单独补偿,就是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了宅基地,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建房就遇到征地拆迁,这个时候,由于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所以,要对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补偿,这种情况下,要么重新安排一块面积差不多的宅基地,要么按照农村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出台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征收农村房屋,对房屋进行了补偿,也就是对房屋下边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偿,因此不再单独对宅基地补偿。
但是一些地方农村房屋修建的层数较多,于是就出现了宅基地面积小,房屋面积大的情况,为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方将房屋评估一个较低价格,然后再对宅基地进行单独补偿,这种补偿方案,看起来房地都有补偿,实际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补偿甚至可能低于只补偿房屋的方式。
还有一种情况会对宅基地单独补偿,就是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了宅基地,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建房就遇到征地拆迁,这个时候,由于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所以,要对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补偿,这种情况下,要么重新安排一块面积差不多的宅基地,要么按照农村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给你一缴费比例规定自己算吧:rn社保由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五项社保的具体缴费比例各地有所区别,但大致分别为:rn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工资的20%和8%;rn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约10%和2%;rn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约2%和1%;rn生育保险:单位缴纳约0.8%,个人不缴费;rn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约2%,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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