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政府负总责。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把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辖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充分发挥银行业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一是要强化内部管控。严格规范银行销售投资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强化营业场所和员工行为管理,强化制度管人的有效性;二是要完善工作机制。银行是发现非法集资的前哨,必须站好岗、把好关,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做到认真监测资金动向,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三是要创新宣传方式。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夯实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社会基础;四是要积极协同配合。要做好与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涉案资金查控的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力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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