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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义务人异议的责任和承担

陈** 河北-廊坊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1.10 08:00:26 2288人阅读

挺好的朋友想了解一下什么是协助执行义务,因为不知道法律,想让我帮他咨询一下协助执行义务人异议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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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涉到承担实体赔偿责任和拒不协助执行责任的区别。按照《执行规定》第4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基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于公法义务的违反,而直接依职权在执行程序中对违反公法义务人的制裁,并无须通过诉讼裁定。这里的“其他人”当然也包括协助义务部门,因为在不动产以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情况下,没有登记部门的配合,债务人处分不动产的权属实际上是不可能的。问题是依据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义务人,法律规定的制裁措施仅仅是最高罚款3万元,即使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罚款最高也不过是30万元。这样的处罚当然要比动辄承担几百万元的实体赔偿责任轻得多。有的协助义务人显然注意到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拒不协助与擅自处分所应承担责任之间的差别,希望以“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办法来承担较小的责任。

2017-11-10 08:0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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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执行规定》第44条协助执行义务人异议,必须是“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处分人承担实体赔偿责任。司法解释规定协助义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实体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已经被处分。只有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才能对包括协助义务人在内的所有相对人产生禁止处分的效力。如果有关责任财产没有被查封、扣押、冻结,则即使是债务人在民法上亦有自主处分的权利。二是协助义务人主观上是擅自。这里比较有争议的是如何理解“擅自”。笔者认为,擅自应当是协助义务人在主观心理态度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是由于协助义务人无法控制的外力因素而导致查封财产流失,则不能让协助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7-11-10 08:01:26 回复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执行异议申请书:是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的法律文书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所以提出协助执行异期限按民诉法规定执行。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所以提出协助执行异期限按民诉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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