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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叔公,分田时土地是同我家一起分的,现在死了

ask****925 广西-南宁 土地承包咨询 2017.10.30 18:21:07 56人阅读

我有一个叔公,分田时土地是同我家一起分的,现在死了,没子女,没受过五保,现在他那份田我可以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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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你应该去村委会去咨询

2017-11-29 21:1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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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确权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三、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四、确权意义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四、农村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
1、土地确权的本质
“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登记行为。这个行为是土地部门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没有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
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年限
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有些权利是有年限的。
土地所有权分国有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不会改变的,土地始终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发生国家征用或者土地转让等行为的话,也是一直归某个集体所有,可以算是终身制。

2019-01-18 12:56:02 回复


1.先看有无遗嘱,有遗嘱按遗嘱执行,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执行;不动产的继承按份继承,不动产登记时所有权人填写所有能继承的人的名字,这样不动产归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一方想要转让时,其他继承人有优先购买权,当出让方没有通知共有权人(即其余的继承人)那么共有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出让人的出让合同。
2.法定继承中,如果有一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那么该继承人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
3.法定继承中,有
第一顺位继承人的,
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继承。

按照政策应该不能,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

乡村建房土地纷争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种处置方式:  
一、和解。即你们自行商量解决。你们是民事纷争的主体,你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足的处罚权能。可否行使处罚权能、何时行使处罚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罚权能概由你们自行决定。  
二、调解。你们能够委托村委会依据肯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你们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你们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到最终解决纷争的合意。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纷争两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纷争居中审理并制作肯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两方当事人认可为前提,否则,仲裁流程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人员也由当事人选任。  
四、诉讼,即“打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置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置民事纷争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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