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在合同约定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并取得合法收益。 (二)优先购买权,即租期未满时,出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 (三)优先承租权,即租期届满时,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租。 (四)按照合同规定使用承租房屋,支付租金。 (五)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六)承租的住宅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九)非经房屋产权人许可不得转租; (十)租赁终止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 二、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注意什么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既指出卖房屋的价格条件,又包括价金交付的期限、方式等。是综合各个因素的同等条件,而不是针对每项而言。所谓“优先”是指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放弃购买之后,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 2、在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房屋共有人基于其所有权人的地位应当享有第一顺序的优先购买权,若共有人放弃该权利,则承租人方可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3、若房屋所有人以其他方式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应当确认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1)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首先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商标侵权行为一般由哪些表现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目前,我市尚未开展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我们对没能满足部分缴存职工不同公积金贷款需求,深表歉意。选择不同的贷款业务模式,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各自的实际来确定。近几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一直处于高位运行,资金使用的压力没有得到缓解。2014年全市实际发放个人贷款33亿元,个贷率91.33%、资金使用率95.33%。今年截止10月底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29.75亿元,个贷率93.05%、资金使用率96.68%。我市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属于住建部等三部门提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且高出这一上线8.05个百分点,使我市成为全省在85%标线以上的城市之一。如需帮助,请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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