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单方送养孩子,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根据这一规定,生父母之间不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在送养子女时,都必须征得对方同意,由双方共同送养,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才有权单方送养。
此外,我国《收养法》规定了收养条件需要:
(一)无子女,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不一定构成犯罪。
1、对方行为涉嫌侮辱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才可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等等。
2、如对方行为达不到刑事责任,但是构成名誉侵权,可以提起名誉权诉讼。
3、对方行为情节轻微的,涉及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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