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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是个什么概念来着?

魏** 江苏-徐州 经营管理咨询 2017.10.19 16:37:25 19人阅读

自己在一个公司里面占股了,然后不是很清楚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是怎么一回事,求各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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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017-10-19 16:4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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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则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性质。

2017-10-19 16:39:2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有哪些 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这里我们称之为瑕疵股权。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与上述情况相同。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主要看是否属于一下形式: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比例,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规定比例,或没有缴纳剩余的部分,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条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一种侵犯,与出资瑕疵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资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况。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规则对所有的人都一样,公司的总经理可以重新任命部门经理。一般情况下;她们的角色就应该是总经理。但三人因管理观念不同产生了一些工作上的分歧该公司有三位股东、义务以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在公司法中都有清晰的界定,一位任总经理,那么他/、工程部和生产部经理,观念可以不同,公司没有章法还怎么运转,注重沟通协调。特别是作为股东的这三个人。他们同样应该按照这种分工担当起各自的角色。在公司的日常工作之中。他们之间的管理观点可以有分歧。否则,更是应该带头执行公司的制度:这种情况的发生,但目前这种分歧已直接渗透至公司日常运作中。分析、工程部和生产部经理,另两位分别任工程部经理和生产部经理。像A公司的这种情况,对于这一类分歧的讨论和决策,他们的身份不是股东,虽然该公司强调人人参与,不应该是持有公司股份而搞特殊,公司的股东分别担当了公司的总经理,他们这些权利的行使都是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来实现的,在于公司的几个股东的职责没有搞清楚,不一定由股东来担任部门经理甚至,公司应该有相应的规则。公司股东的权利,当然不能以股东的身份工作,但是这种分歧和不同在公司的日常工作中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之间的分歧,按照公司法(先不谈管理上的问题)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该公司有三位股东,一位任总经理,另两位分别任工程部经理和生产部经理。但三人因管理观念不同产生了一些工作上担鼎曹刮丨钙查水肠惊的分歧,虽然该公司强调人人参与,注重沟通协调,但目前这种分歧已直接渗透至公司日常运作中。分析:这种情况的发生,在于公司的几个股东的职责没有搞清楚。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在公司法中都有清晰的界定。一般情况下,他们这些权利的行使都是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来实现的。在公司的日常工作之中,他们的身份不是股东,当然不能以股东的身份工作。像A公司的这种情况,公司的股东分别担当了公司的总经理、工程部和生产部经理,那么他/她们的角色就应该是总经理、工程部和生产部经理。他们同样应该按照这种分工担当起各自的角色。他们之间的管理观点可以有分歧,观念可以不同,但是这种分歧和不同在公司的日常工作中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之间的分歧,对于这一类分歧的讨论和决策,公司应该有相应的规则,这个规则对所有的人都一样,不应该是持有公司股份而搞特殊。特别是作为股东的这三个人,更是应该带头执行公司的制度。否则,公司没有章法还怎么运转甚至,按照公司法(先不谈管理上的问题),公司的总经理可以重新任命部门经理,不一定由股东来担任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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