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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权利与义务的界限

姜** 黑龙江-绥化 其他侵权咨询 2022.11.05 17:10:31 328人阅读

请教一下权利与义务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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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的界限:权利的界限即义务;义务的界限即权利。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2022-11-05 17:11:31 回复

据你所述,没有时间限制,只有能证明事实真相就可以主张赠与无效。
首先,诉讼时效制度不能适用于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届满时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债权等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及人身权等权利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与请求权不同,无需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或给付,通过当事人单方主张或与仲裁机构主动确认即可实现,其是一种形成权或准形成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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