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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找政府哪个部门处理

魏* 广西-来宾 土地承包咨询 2022.11.05 16:50:07 479人阅读

农村土地纠纷找政府哪个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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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三类:
一、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不成立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事实已实际发生,则双方土地流转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14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
三、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案件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纠纷中,土地流转未约定期限案件的处理,因其流转的方式不同,具体合同期限的认定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一,承包土地采取转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实践中争议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可参照法律规定处理。其二,承包土地采取互换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解释未作相应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也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

2022-11-05 16:51:07 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68条列举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九种违法行为: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不再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改为由税务机关征收环境保护税,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再有新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违法行为。但在2018年1月1日前,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仍按照环境保护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在征收环境保护税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究法律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您所指的土地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则只能是转让、转包、互换和出租等形式的使用权流转。除了转让需要村委会同意外其他三样流转都可以自行协商然后报村委会备案。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的“四荒地”流转条件是一样的,这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明文规定。如果土地非农村集体则按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不能够双方自主意思就完成流转,还要向主管部门(国土局)申请审批,完成一系列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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