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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陪客户喝酒死亡算不算工伤

胡** 黑龙江-哈尔滨 工伤认定咨询 2022.10.16 10:07:03 429人阅读

想问一下陪客户喝酒死亡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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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户喝酒死亡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22-10-16 10:09:0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应视为工伤二审: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2004年9月3日,在某厂工作的陈某同两位副厂长受厂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4人共喝了一瓶泸洲老窖,陈某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副厂长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入院前已死亡。2004年10月9日,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陈的妻子于2004年9月15日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死亡一事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他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不视为工伤。2005年2月16日,陈妻向一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审理认为:陈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陈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死亡应视为工伤,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以陈某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终审撤销一审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应视为工伤二审: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2004年9月3日,在某厂工作的陈某同两位副厂长受厂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4人共喝了一瓶泸洲老窖,陈某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副厂长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入院前已死亡。2004年10月9日,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陈的妻子于2004年9月15日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死亡一事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他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不视为工伤。2005年2月16日,陈妻向一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审理认为:陈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陈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死亡应视为工伤,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以陈某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终审撤销一审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应视为工伤二审: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2004年9月3日,在某厂工作的陈某同两位副厂长受厂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4人共喝了一瓶泸洲老窖,陈某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副厂长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入院前已死亡。2004年10月9日,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陈的妻子于2004年9月15日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死亡一事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他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不视为工伤。2005年2月16日,陈妻向一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审理认为:陈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陈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死亡应视为工伤,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以陈某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终审撤销一审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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