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一般认为,对于是否具有牵连关系,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仅仅客观上具有牵连关系而主观上不存在牵连关系的,不宜认定为牵连犯。例如,行为人在一年前为了狩猎而盗窃了枪支,一年后为了抢劫银行而使用了该枪支。两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有牵连关系,但主观上不存在牵连关系,故应否认牵连犯的成立。
3.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罚;有的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目前,刑法理论对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还没有形成一致认识。一般来说,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罚的原则。
解答如下, 犯罪未遂应当具备如下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犯罪未得逞,即未完成犯罪,这在结果犯中表现为未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在行为犯中表现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未实行终了,在危险犯中表现为未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三是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足以阻止行为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的主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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