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以自有转让,但是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对外转让必须通知其他股东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购买股份协议书范文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 身份证号: 现有甲、乙、丙、丁四方合股(合伙)开办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实施四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 经四方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 出资的数额: 甲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丙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丁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四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 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丁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注:丁方实际出资为 万元);四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四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丙丁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甲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乙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丙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丁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按公司的利润20%分红),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四方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丁四方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四方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A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四方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伙: ①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非经四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 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4、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纠纷的解决 5、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 四、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________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法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出资,各占总投资额的25%. 六、公司正常运营后,生产所需原材料必须由____方单独供应。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四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5份,四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四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丁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确认: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大会的决议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债务的依据,但是对其债务是必须已经发生来进行认定,如果没有发生,只是通过则不能成其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争议颇多,不同的甚至同一不同法官之间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以及具体案件的特殊考量也存在差异与分歧。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个人观点偏向于第一种观点。当然,能否绝对地以未经股东会议决议为由认定担保无效,还是值得商榷。如下理由:
1、《公司法》第16条属于效力性规定,并且是强制性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作为公开透明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悉此条款为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之前,有义务审查提供担保公司的章程及股东会决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本案中,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为该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由于债权人具有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义务,因而对于债务人未履行担保法定程序的情况,债权人存在过错,故也应承担责任。故而乙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由股东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召开董事会的形式,以“资本多数决”或“人数多数决“的形式形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对股东、董事等具有约束力。一项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定,不只要内容合法,还要求决议的进行程序合法。不论是内容还是程序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股东会决议瑕疵。
《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如有瑕疵,可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实践中统称为公司瑕疵决议之诉),为股东就决议瑕疵进行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公司法将公司决议的内容违法与程序违法作了区分,内容违法属当然无效,程序违法属可撤销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混淆决议无效之诉与撤销之诉,而《公司法》22条第1款仅规定了无效事由,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意图通过对《公司法》22条内容的分析与理解,对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判断的具体事由及如何具体操作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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