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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财产保全,具体是上诉期间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朱** 河北-邯郸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01 20:02:05 21357人阅读

我的一位朋友一审判决后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否有效,且向哪方申请,有法律的依据吗?希望有相关专业性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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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一审判决后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保护性措施。
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毁灭等情形,从而可
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
难以执行或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
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
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7-10-01 20:1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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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审判决后财产保全是可以的,
一审已经判决,在上诉期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具体法律依据:《民诉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2017-10-01 20:0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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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财产保全是可以的,一审已经判决,在上诉期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具体法律依据:《民诉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
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
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
第二审人民法院。

2020-12-10 15:55:00 回复

财产保全具体期限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
财产保全的对象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
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前向提出申请,由及时安排续保。

应向一审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同时提交一审、二审的判决书

一审已经判决,在上诉期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向一审人民提出。具体法律依据:《民诉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 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 第一审人民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 第二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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