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诈骗派出所管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关于合同诈骗的具体情形如下: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务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属于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77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如果达到了立案标准且属于派出所辖区管辖范围的,可以向当地的派出所报案。
法律依据
《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派出所立案前是不能够抓人的。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先审查立案后,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对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或者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情形的,依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那么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发生。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的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
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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