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及其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完成主体结构工程设计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之后对工程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主体结构施工质量自评报告,该报告应由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3、监理单位在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后对工程全过程监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价,提供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当由总监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对工程主体实体是否与设计图纸及变更一致,进行认可
5、有完整的主体结构工程档案资料,见证试验档案,监理资料;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管理资料和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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