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纯粹的经济损失算侵权行为吗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纯粹性的经济损失如果是由于侵权造成的,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不是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承担债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侵害财产的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当是二部分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减少。司法实践中,间接损失不太好认定,一般只对作为物质损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现的间接损失才予以赔偿。实际上,对间接损失一般不支持。总之,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针对的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在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中是不以有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并不是不用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时证明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就要充分考虑被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所以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我们仍然要考虑过错问题,只有充分考虑过错问题才能使我们更好的理解侵权责任的构成。
抄袭比人作品牟利,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可以向人民,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根据《》第条、第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