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有优先权,你不同意公司做法可以起诉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公司股权发生对外转让法律事实时,公司其他股东有第一顺位的购买权,该顺位的购买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权利,股东可以决定行使,也可以放弃不行使。 该优先购买权属于民事优先权的一种。民事优先权,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人实现的民事权利。从广义上说,民事优先权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优先承包经营权、优先通行权、优先申请权等等。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及行使或者放弃权利的行使,不排除后一顺位购买权的存在及有效性。对优先权的保护,支持第一顺位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需取消下一个顺位的权利关系。从根本上说,公司法规定的这种优先权还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促进公司的经营发展。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或股权继承有约定的,优先从约定处理,不管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继承,《公司法》都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做出另外规定的,且只要公司章程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公司股东在处理股权事宜时,都要优先遵守公司章程。因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有约定,优先从约定处理。例如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的,其股权由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那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公司股东资格,只能继承股权合理转让后的财产。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无约定的,继承人的股权继承优先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此外,只有继承人继承股权后,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才需要考虑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风险提示:继承人继承股权后,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才需要考虑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的,其股权由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那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公司股东资格,只能继承股权合理转让后的财产。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无约定的,继承人的股权继承优先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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