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合同约定依约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其次,合同未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交付的房款价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您好,针对您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面积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面积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按照房产合同的规定处理;
二、后由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逾期不归还的在林地上私自建房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期满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占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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