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去你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4.因为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议你在申请前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
你好,这个不一定,可以代领的,所以问题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由本人申领吗回复如下具体环节:工伤人员申报登记、四级以下的工伤伤残人员待遇申报、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的申报、因工死亡人员待遇的申报、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的申报、工伤供属的申报、工伤供属减少申报、工伤辅助器具费用申报、工伤人员工伤复发费用申报
(一)工伤人员申报登记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
⒉报送材料:无。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按规定属高新区处理的工伤;
⑵单位应在事故发生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申报属正常申报,超过30天至一年内为逾期申报,超过一年不予受理。
(二)四级以下的工伤伤残人员待遇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⑵《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无需劳动鉴定的,由本人提出自愿放弃劳动伤残鉴定的书面申请(本人签字,单位盖公章);
⑶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
⑷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明细费用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在发生工伤时已正常缴纳工伤保险;
⑵逾期申报登记的,前期费用由单位承担,社保从接报登记之日起承担费用;
⑶工伤保险待遇结付手续办理完毕前,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减少手续。
(三)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的申报: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并按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进行调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⒈填写表格:
⑴《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⑵《苏州市工伤人员一至四级定期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⑵《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⑶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
⑷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明细费用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在发生工伤时已正常缴纳工伤保险;
⑵逾期申报登记的,前期费用由单位承担,社保从接报登记之日起承担费用;
⑶工伤保险待遇结付手续办理完毕前,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减少手续;
⑷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定期伤残津贴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由单位于到龄当月办理退休相关手续;
⑸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一次性支付除提供以上材料,还须附《苏州市工伤人员一次性待遇审批表》、本人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的书面申请、本人提供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本人提出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
⑹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办法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四)因工死亡人员待遇的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⑵工亡证明;
⑶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
⑷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明细费用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⑸《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在发生工伤时已正常缴纳工伤保险;
⑵逾期申报登记的,前期费用由单位承担,社保从接报登记之日起承担费用。
(五)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的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⑵《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⑶工亡证明;
⑷《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死亡当月及时办理手续。
社保单位领。和我联系,给你处理。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和我直接电话或者微信联系(电话同微信)方便给你详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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