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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失踪,失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王* 广东-揭阳 受理范围咨询 2022.04.18 10:07:41 459人阅读

什么是失踪,失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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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立案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5.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2022-04-18 10:08:4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公安机关的立案条件是有违法事实的发生和违法行为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绑架、拐卖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警方对成年人失踪是可以不予立案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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