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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李* 辽宁-盘锦 宅基地咨询 2017.08.15 12:53:26 12人阅读

2017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我想了解一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知识,但是没有渠道掌握相关内容,只好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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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关系到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的大问题。在《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法定面积内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一般为0.05元—0.20元,超过0.20元应报省批准。法定面积以外的用地,可以分档累进收费,累进收费额的跨度要大一些,以促使农户退出多占的宅基地,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土地管理、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

根据新修订(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只能由农民申请并使用。
但在1987年颁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容许非农民使用宅基地,根据该法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城镇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在1999年1月1日前,法律准许城镇居民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宅基地。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建房用地超过宅基地规定标准的,在拆迁、改建、分户时,宅基地超出部分不予确认。
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将会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如遇到房屋拆迁或房屋拆迁后,改建、改建或者依法重新规划建设的,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地区标准确定集体使用权的超额收益。
换句话说,如果居民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超过出面积的宅基地使用权暂时是你的。但是如果以后家庭成员分户建房的时候,批准的宅基地就要把原宅基地多出的面积算进去。另外如果遇到拆迁、翻建等就要把多出去的部分还给集体。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许多地方在征地拆迁时,宅基地超出部分是不予补偿的。
二、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将有集体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也就是说,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移居境外后,居民就已失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原来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依然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房屋自然损坏而没有及时翻修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是没有重建的权利的。
三、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居民建的房子倒塌两年后没有重建或申请的宅基地已满两年却没建房,集体经济组织就有权回收你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想继续使用,符合条件可以重新申请。所以宅基地申请了一定要快点建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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