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你描述,你还应该了解下面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现有信息,判断A与B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原因如下:
1.A公司的股东是甲(60%股份)和乙(40%股份),乙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B公司的股东是乙(100%股份),B公司是乙的全资子公司,乙享有B公司的投资收益。
3.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B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独立于乙,更与A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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