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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朋友圈侮辱我,损害我的形象和信誉?

ask****890 上海-黄浦区 名誉毁谤咨询 2022.01.15 01:49:44 491人阅读

有人在朋友圈侮辱我,损害我的形象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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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19520条

你好,对方是什么原因侮辱你呢?可以要求其删除该朋友圈,并消除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报警处理。

2022-01-15 09:03:52 回复
地区:上海- 咨询解答:44050条

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

2022-01-15 15:44:35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30209条

你好 具体情况我们可以再详细了解一下好吗  谢谢

2022-01-15 12:56:20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36221条

则构成侵权,侵犯你的名誉权,你可以收集证据,起诉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

2022-01-15 10:09:22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5779条

有人在朋友圈侮辱我,损害我的形象和信誉,知道是谁?可以收集好证据

2022-01-15 09:11:49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48403条

麻烦情况再说具点  目前您描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精确法律意见,感谢感谢!!

2022-01-15 08:3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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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侵犯名誉权怎么维权受害人可以及时报警处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造谣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自媒体时代下,人人都是信息的制造者与传播者。公民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上传播信息时要规范自身行为,不能恣意放纵自己,只要自由,不讲责任。任何的权利都有边界,如果在朋友圈里信口雌黄、大放厥词,甚至指名道姓、辱骂他人以泄私愤,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鉴于电子证据极易被更改,受害人一旦发现网络侵权事件,要第一时间采取自己能够达到的技术手段对网络数据进行保存,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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