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您可以咨询下当地民政局需要办理的材料。以上为事实婚姻补办结婚证条件
1、首先,父母没有领取结婚证,未进行登记,依照《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父母之间在法律上并未缔结婚姻,双方并非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
2、关于结束同居关系。父母没有婚姻关系,依据《婚姻法解释二》
第一条,父母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分开),关于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父母可以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
3、关于父母的孩子监护权,依据《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孩子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孩子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非婚生而改变。监护权、探望权和抚养权系不同的法律概念,参照《民通意见》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父母分开后,双方均对孩子有监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无论结束同居关系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义务。
4、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一般参照《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及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综合考虑双方经济能力、是否存在生活陋习(对子女健康成长有无不利)以及子女的意愿(若子女满10周岁)等情况。希望获得抚养权一方可以通过证明经济能力、经常照顾孩子等证明子女跟随该方有利健康来争取抚养权。
5、关于抚养费。若子女未成年,依照《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点,一般抚养方可以要求对方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抚养费。
6、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若父母协议不成,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10、11点,同居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仍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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