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与下落不明的配偶离婚的,并不是都能达到目的的,人民法院适用公告离婚是有条件的。
(一)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法律事实。
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杳无音讯或者查无住址必须是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更不能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虚假情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诉讼请求时有义务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被告人被宣告为失踪人是适用公告离婚的前提。
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另一方才能公告离婚。被告人下落不明并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踪。只有符合《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即被告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查找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仍杳无音讯的,才能被宣告为失踪人。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原告与被告的离婚就不会被准予,原告暂时就不能与他人结婚。
(三)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要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且要遵守法律关于公告期的规定。
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判决书时要用公告方式送达,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离婚有两个公告期,无论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向被告送达起诉书,还是人民法院在判决后向被告送达判决书,发布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于60天。对于出国后失踪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还要延长至6个月。
(四)被宣告为失踪人的配偶起诉离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不用调解。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依据的不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客观事实,所以无须调解。
(五)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解除婚姻关系就会成为定局,既使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也只能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不能改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 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 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 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 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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