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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ask****206 北京-东城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1.09.09 16:49:19 449人阅读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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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8495条

先由申请保全的一方承担,胜诉以后可以由被告承担。

2021-09-10 15:2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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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结论:应该先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
解析: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的费用属于案件受理费,应该先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
如果是调解结案的,保全费用的承担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023-06-20 14:0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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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853774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贵州-安顺 咨询解答:6条

结论:
由败诉方承担。
解析:
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
财产保全费用,一般应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但是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败诉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过申请执行索回垫付的费用。
财产保全费用属于案件受理费,应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
如果是调解的,则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2023-05-30 09:4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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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01900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9623条

您好一般是有保全申请人先垫付

2021-09-09 17:1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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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088063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西城区 咨询解答:102267条

原告先出,由败诉方承担F

2021-09-09 16:57:47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2207条

您好,先由原告出

2021-09-09 16:49:50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19136条

需要由申申请一方首先支付

2021-09-10 07:57:00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6条

申请人先付。在起诉状中可申请对方负担

2021-09-09 17:02:35 回复
地区:北京-西城区 咨询解答:913条

最终败诉方承担,但由申请方先行垫付

2021-09-09 16:51:57 回复
地区:北京-大兴区 咨询解答:643条

败诉方承担,申请方预交

2021-09-09 16:5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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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劳动仲裁的费用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已经明确了劳动仲裁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仲裁办案的经费是由当地财政予以保证的。所以从2008年5月1日起,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都是不收费的。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何交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刷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 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1、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2、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3、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4、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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