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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贷未结清,离婚后房产归女方所有,在不变更贷款人的情况下,可以做房产变更为女方一人所有吗?

ask****927 北京 离婚咨询 2021.09.04 18:03:47 318人阅读

夫妻离婚,双方都是是房屋产权人,男方是房产贷款人,目前房贷未结清,离婚后房产归女方所有,在不变更贷款人的情况下,可以做房产变更为女方一人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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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7418条

您好,一般是不可以的,因为贷款还未还清的情况下是不能变更的,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清楚。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经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是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拨打我的咨询电话,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2021-09-04 21:39:21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74156条

在不变更贷款人的情况下,可以做房产变更为女方一人所有,可以委托我们帮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您的最大合法权益

2021-09-05 00:05:21 回复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442条

不可以

2021-09-04 18:59:47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02条

需要将贷款清偿后,才可以进行产权变更。

2021-09-04 18:56:05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7242条

离婚做产权变更需要还清贷款

2021-09-04 18:31:15 回复
地区:河北-石家庄 咨询解答:4548条

朋友你好,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来看需要沟通

2021-09-04 19:12:27 回复
地区:北京-丰台区 咨询解答:308条

不可以

2021-09-04 18:3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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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离婚房贷没还清可以变更所有人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离婚时对于没有还清贷款的房子,要看具体房子的归属方是谁。如果夫妻双方平分房子的话,那么剩余的还贷责任也由双方共同承担。
但是一般情况,夫妻离婚时都是一方取得房产,给另一方等额的补偿。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做一个转按揭的手续,剩余的还贷责任由取得房产的一方承担。
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而对所欠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进行处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办法:
1.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
2.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处理。

父母去世,如果住房是你父母婚姻期间取得,那么住房就属于他俩婚后共有财产,一人一半权益。  属于两人各自名下那一半产权,可以作为遗产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法规定,死者死亡首先看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就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前提,按照死者各自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合法拥有的财产和住房权益份额。三方继承权利均等,继承份额均等。  《继承法》相关具体规定为: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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