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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租房期间 房子还没到期房主把钥匙换了

ask****307 贵州-遵义 房屋买卖咨询 2017.07.17 11:49:51 266人阅读

请问租房期间 房子还没到期房主把钥匙换了,东西还在屋里跟他协议不达成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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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贵州-遵义 咨询解答:232条

你好!请问有租赁协议吗?这种情况,应当是房主违约。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警,在警察的主持下,把东西先拿出来。也可以诉讼,要求房东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有损失,可一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2017-07-17 12:15:46 回复
地区:贵州-遵义 咨询解答:418条

起诉

2017-07-18 12:34:29 回复

托付房屋钥匙不完全等于交房,能够从以下几点来判断:  
1、法律意义上的交房,应包括占有转移和所有权转移。占有转移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明确限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托付使用,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因此,购房者领取住宅钥匙就视为房屋的托付使用。  
2、所有权转移就要求出卖人在合同商定的时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商定的托付使用要求,并按照合同商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解决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时限内解决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如托付房屋证,实现所有权的转移。  
3、钥匙仅隶属事实托付房屋,但因其缺少托付房屋证这一关节,这种交钥匙的做法,隶属不完全交房,只有在解决完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实现房屋的真正托付。  总之,交钥匙只能够说是交房的一部分内容,交钥匙只是有进入此房的其码通行证,通常会有多套钥匙提供给业主使用,所以在收房时可要关注所有权的转移经过。

举个案例,赵某因未补交之前欠下的物业费,物业拒绝给他们房屋的钥匙。他们对这套房子的一些地方不满意,还在找开发商协调修缮,也就一直没有交物业费,但小区完成开发后,开发商就把所有业主的钥匙都交到了物业公司手中。他认为,业主缴纳物业费和拿钥匙完全是两码事,物业不应该以此为由扣着钥匙不发。这种事法律上是如何评价的呢? 法律有明文规定,业主必须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拒绝提供钥匙的做法也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欠妥的。 业主购买房屋,就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一种商品房买卖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体现。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各有多种权利、义务,但是对于开发商而言,最根本的权利是收取业主的购房款,最根本的义务是向业主交付房屋。业主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支付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否则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从法律角度讲,商品房买卖关系与物业管理关系是两种的法律关系,不应该相互混淆。不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如何,都是物业管理关系的内容,与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无关。如果开发商以业主完成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义务作为交付商品房的条件,则是变相增加业主的合同义务与责任,是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权。就非法转租问题而言,我国民法通说认为,一般动产的非法转租行为有效,即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但有一个例外,即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转租合同无效但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六个月内没有主张无效的,那么转租合同就获得效力而自始有效。
就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而言,要想解除合同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在出租人在“知应知”六个月内解除转租合同二是根据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即满足一般合同解除条件或者不可抗力来解除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了该解释的适用范围,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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