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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关于诉讼离婚制度概述的问题

河北-保定 离婚咨询 2017.07.16 10:57:19 11人阅读

我想了解一下诉讼离婚制度概述的相关问题,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我好解除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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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4)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就是对诉讼离婚制度概述问题的解答。

2017-07-16 11:0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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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以上就是对诉讼离婚制度概述问题的解答。

2017-07-16 10:5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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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源于西方的刑事辩护制度,现已盛行于现代各国,其孕育和形成意味着一国对刑事司法 的精神和意义的思考有了一个新的高度。刑事辩护制度不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 需要,而且是司法公正及法律专业化的必然要求,其职能实现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彰显了一国 刑事法治的水平。伴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进步,刑事辩护早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一项重要的 法律职能。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重要维护者,辩护律师,因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日益成为了必不可少的诉讼参与人。但我国目前辩护制度存在着许多缺陷,其不完善性,导致 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不遇到新问题、新困难。例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除了关 卡多,收费少外,办案风险还很大,每年全国都会有大批的律师被判。而这些缺陷的存在大大 降低了律师在我国刑事案件中的参与率。而因缺少律师的帮助以及自身不懂法,犯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现象频频出现,这致使被指控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并且不利于 司法机关树立司法公正的权威形象。所以,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完善,已是大势所趋。以上是刑事辩护制度概述,的内容。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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