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 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
(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
(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
(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
(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
(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
(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
(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关于租金债转让协议的相关解答,谢谢采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恳请采纳
一、本案原告是适格的债权人,被告应当向其履行债务:
1、被告有一份借条,写明借到赖 的人民币 元;
2、该款是由本案原告直接向被告支付(见付款凭证);
3、该笔债权已经由原债权人赖 转让给本案原告,且已经通知本案被告(见特快专递以及赖总两份转让债权通知书),为何邮寄,为何有两份
呢?因为被告拒绝签收该通知书,故只有通过邮寄;为何有两份呢,担心被告没有收到,准备再次当庭通知。
4、合同法第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仅仅说明必须通知
,并没有对通知的形式和时间作出限定,故当庭通知有效,且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
外。”这样,原告只能,也只有原告才能向被告主张权利。
【注:以下为备用 对方不提,我们就不用】
二、本案是否应当追加转让人,即原债权人赖总是否必须参加诉讼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必要追加其参加诉讼。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转让案件,无一有追加银行为第三人的案例。考虑被告出于为难原告,为难法庭,可能会要求法庭追加原债权人。所以,赖总也已经委托本案原告的代理人为代理人。本代理人放弃答辩和举证期限,请求法庭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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