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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不当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与联系

孟** 河南-平顶山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6.01 02:13:43 415人阅读

防卫不当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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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防卫不当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与联系问题解答如下:
防卫过当是防卫不当中的一种。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21-06-01 02:15:43 回复

解答如下, 你好,所谓正当防卫,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第
一、必须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发生,否则,就是假想防卫;第
二、时间条件,必须是违法行为正在进行,否则,属于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第
三、必须具有防卫意识,否则可能成立故意犯罪;第
四、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不可以对第三人进行防卫,那样同样可能构成故意犯罪;第
五、就是防卫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是防卫过当,而防卫过当,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不过应当减轻责任。由以上的第五可见,如果防卫过当,就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反过来说,要想成立正当防卫,防卫行为必须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换句话说,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是相斥的,绝不可能同时存在。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者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损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二者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权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
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的区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您好,针对您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什么区别和联系问题解答如下, 两者的联系在于:  

一,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二,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行。  

三,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均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者的区别在于:  

一,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二,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
三,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论防卫人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  

四,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因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五,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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