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非居住租赁房屋承租人应享有哪些权利 我与某单位于去年底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向其承租某处房屋作为办公用途。最近我得知该地区将要进行动拆迁,请问按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本市的新动拆迁实施细则,我能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可见,你可与出租方协商是否解除租赁合同。若解除租赁合同,则按照你们双方达成的协议解决;若不解除租赁合同,则你可继续承租动迁安置的房屋。 另外,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下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后,房屋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租赁合同,但由于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补偿安置的房屋里。如果补偿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条件不一样,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来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非居住租赁房屋承租人应享有哪些权利 我与某单位于去年底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向其承租某处房屋作为办公用途。最近我得知该地区将要进行动拆迁,请问按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本市的新动拆迁实施细则,我能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可见,你可与出租方协商是否解除租赁合同。若解除租赁合同,则按照你们双方达成的协议解决;若不解除租赁合同,则你可继续承租动迁安置的房屋。 另外,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下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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