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1、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5、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对于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以上是赌博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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