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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适用规则是什么

李* 云南-迪庆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6.13 16:40:07 1185人阅读

现在网络犯罪越来越盛行,电子证据就更显得重要,那么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适用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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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取的电子证据必须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适用规则,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变动性等特性,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形成、存储、传输、收集等环节中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审查难度比较大,因此,对于其真实性审查必须设置合理的判断标准和推定原则。实践中,应对其生成、存储等所依赖的设备的可靠性、制作者身份的真实性、形成后是否遭到删除、篡改等方面进行检验和分析,以核查确定其是否真实完整。如果相关的设备运作正常,没有证据表明电子数据形成后被删改过,那么应推定其真实可靠,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可按照有关规则,对其进行审查,包括来源、获取时间和过程、获取视听资料的条件、技术、目的、动机,内容是否连贯、有无剪辑等参照制定相应规则,同时有必要根据其类型、特征制定更具普遍适用性的认证规则。同时,审查可采取体系证明原则,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多种或多个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推理判断,分析反映的内容与其他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是否协调一致,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有无联系和矛盾,从而判断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在发生传统证据与电子证据互相矛盾的情况下,认定电子证据是否具有与传统证据相同的证据效力,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明过程进行综合判断并适用。

2017-06-13 16:4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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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获取电子证据在主体、行为、范围、时效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为此有必要着力完善通过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取电子证据的具体特殊规则。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适用规则:
  一是规范性原则。对存储电子证据信息的计算机设备及其他数据存储设备搜查、扣押行为必须合法进行。同时基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被破坏性、易被篡改性等特点,取证主体除侦查人员外,还应有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协助。具体的取证行为也必须按照专门的取证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毕竟取证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失误都可能导致其失真或湮灭,难以恢复原状。这一操作规范应包括对计算机及网络的现场勘查、搜查扣押、证据保全、固定等。此外,实践中在电子取证过程中经常遇到系统应用、数据复原等专业技术问题,严重阻碍了对电子证据的调查取证。因此,可考虑设立技术协助提供制度,即侦查机关有权指令计算机应用系统、数据格式或保护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合理、必要的信息和技术协助,以此解决技术问题,有利于相关电子证据的正确规范获取。
  二是时效性原则。电子证据容易因物理系统的原因造成变化或被人为地增删、修改、销毁等,电子取证必须及时进行,迟延将可能导致取证的失败,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活动。传统的搜查、扣押措施在电子取证方面难以迅速地实施保护和固定,有可能导致证据灭失。对此,应对容易湮灭、不能迅速进行收集的电子证据采取迅速保护措施。侦查机关发现有关犯罪行为或线索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涉及案件的相关电子数据的,应当迅速通知其采取保护措施,保证有关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要求管理人或其他人在提供以上协助期间保守秘密。此外,为迅速有效获取涉案的相关电子证据,可考虑与一些知名的服务器代理商建立取证的规范过程和合作机制,以此完成对电子证据取证的操作。
  三是全面性原则。在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循全面取证原则,认真分析电子证据的来源,尽可能全方位、多角度调取证据,以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收集电子证据不仅要对被搜查的电子数据存储设备进行检查分析,对通过网络合法进入的其他计算机系统也应有权搜查,以确保其完整性。如果被搜查的计算机系统已联网,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账户信息进入远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搜寻证据。
  四是比例性原则。对电子取证措施应设置必要的限制条件和保障措施,防止滥用调查措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犯。其主要包括对搜查的证据应限制于与案件存在关联性的合理范围内,对于与案件无关的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有保密义务,对于扣押的设备有妥善保管和及时返还义务等。

2017-06-13 16:4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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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一)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拟空间。从学理上说,电子证据所处的虚拟现场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计算机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称为单机现场;另一种是由许多计算机组成的网络环境,称为网络现场。
(二)进行现场勘查前,首先要封锁并监视可疑的犯罪现场,切断计算机与外部的联系,并停止对计算机的操作。在勘查时,要注意将电子技术手段与普通勘查手段相结合,发现涉案数据后应当采用镜像复制法进行数据复制,并对复制件进行数字签名,以确保它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了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予以扣押。
(三)还可以采取网络监听的方法获取电子证据。但采用这种方式时一定要慎重,应当由特定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免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

2020-12-14 22:5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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