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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后的处理程序?

黄* 黑龙江-鸡西 交通事故咨询 2021.04.18 03:01:36 412人阅读

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后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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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基本的处理流程如下:
一、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撤离现场。对事实、成因有争议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打122,报告交警。车辆有保险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到现场。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二、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召集当事人到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举行听证。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4、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三、处罚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四、赔偿调解,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五、诉讼途径解决。

2021-04-18 03:02:36 回复

你好,关于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程序法的问题,我整理了下面的材料:行政复议法律的责任是指涉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责任目的是为了监督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通过行政复议活动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又保护共鸣、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①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②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复议的要求
1.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为申请人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被申请人是任何一个行政复议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
3.有具体的请求和根据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行政处罚行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请求被申请人予以行政赔偿等,以使行政复议机关明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张。申请人还需要具备能够证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以说明行政复议申请有充分理由和事实根据。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
4.复议机关有管辖权限
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符合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成立。《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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