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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什么是受贿罪

何** 广东-河源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5.19 11:25:39 1638人阅读

我有一个朋友在国企上班。去年他的一个大学同学请他利用他职位上的便利帮忙办点事情,并当场从包里掏出三万元现金给我朋友,我朋友犹豫了很久,最终还是收下了,请问如何认定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什么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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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何认定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参照下列标准: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7-05-19 11:2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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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您朋友的情况而言,明知到他的同学是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还收受了他人的财务达三万元,就已经可以认定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了。
希望上述解答能够帮到您,谢谢!

2017-05-19 11:36:39 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得出受贿罪包括两种形式: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索贿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但收受贿赂须以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分歧较大。
2、观点一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贿赂犯罪过程中,受贿人实施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过程中主观上产生的一种答谢、报偿心理,应属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范畴。只要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时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流露,不论是否实施谋利行为都构成受贿罪。
3、观点二认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对行贿人交付的财物予以接受,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属于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受贿罪的构成必须要求行为人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无此种行为即便是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也不构成受贿罪。

第388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根据这2条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所以符合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与结果。而这种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请托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作出肯定回答,但不予拒绝时,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人已经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文可以收买,并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因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荡然无存了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拒绝贿赂时,才维护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许诺既可以是直接对行贿人作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给行贿人。因为不管是直接许诺还是间接许诺,都使得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明显的对价关系,从而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侵害。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所谓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于的职权或职权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给人们认为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印象,导致人们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当然,虚假许诺构成罪是有条件的:其一,收受财物后作虚假许诺,成立罪。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约定了以其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侵犯。其二,事先作虚假许诺并要求他人交付财物的,则是索取贿赂或者诈骗罪,不属于的问题。其三,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与职务条件,却谎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原则上构成诈骗罪。其四,许诺行为导致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了对价关系,使财物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所承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但是,只要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国家工作人员做了明示或者暗示的,就应当认定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类型 1、作为、型。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行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作为或。所谓作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所要取得的合法或非法的利益,利用自己的职务积极地去争取。所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行贿人的利益,按国家规定应履行职责去禁止,而有意放弃职守,睁只眼闭只眼不去禁止,即表现为。如海关人员不进行海关检查司法人员不追捕逃犯等等。 2、集体职务行为型。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单个人的职务行为就可以为请托人谋取某种利益。有的虽然这种利益最终没有实现,但在权力的运用中,只要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为其出了力即可。在有的情况下,请托人所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某部门的领导之一,不负责具体事项,请托人所请托的事必须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只要人参加了会议,不管他是发言极力为请托人的争取,还是不发言默认有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形成有利请托人的决议,或者会议决议虽不利于请托人,但人没有反对或者支持不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人仍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只不过请托人的利益只有在集体职务行为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取得。 3、时空分离型。贿赂前或者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一个过程,往往在时间上、空间上发生分离。如有的请托人为了谋取长远利益不惜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长期感情投资,甚至向仕途前途远大,有望提拔到更高职务上的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长期经营,建立和加深感情,俗称先烧香有的在为其谋取利益后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表示感谢,俗称后敬佛。 4、当场兑现型。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就为他人谋取利益。如见诸报端的某地招生办负责人将大中专录取书拿到家里,被录取学生家长交一定数量的现金才能发给录取通知书有的在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后紧接着就打电话为请托人办事等等

第388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根据这2条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所以符合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与结果。而这种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请托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作出肯定回答,但不予拒绝时,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人已经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文可以收买,并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因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荡然无存了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拒绝贿赂时,才维护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许诺既可以是直接对行贿人作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给行贿人。因为不管是直接许诺还是间接许诺,都使得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明显的对价关系,从而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侵害。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所谓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于的职权或职权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给人们认为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印象,导致人们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当然,虚假许诺构成罪是有条件的:其一,收受财物后作虚假许诺,成立罪。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约定了以其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侵犯。其二,事先作虚假许诺并要求他人交付财物的,则是索取贿赂或者诈骗罪,不属于的问题。其三,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与职务条件,却谎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原则上构成诈骗罪。其四,许诺行为导致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了对价关系,使财物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所承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但是,只要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国家工作人员做了明示或者暗示的,就应当认定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类型 1、作为、型。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行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作为或。所谓作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所要取得的合法或非法的利益,利用自己的职务积极地去争取。所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行贿人的利益,按国家规定应履行职责去禁止,而有意放弃职守,睁只眼闭只眼不去禁止,即表现为。如海关人员不进行海关检查司法人员不追捕逃犯等等。 2、集体职务行为型。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单个人的职务行为就可以为请托人谋取某种利益。有的虽然这种利益最终没有实现,但在权力的运用中,只要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为其出了力即可。在有的情况下,请托人所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某部门的领导之一,不负责具体事项,请托人所请托的事必须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只要人参加了会议,不管他是发言极力为请托人的争取,还是不发言默认有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形成有利请托人的决议,或者会议决议虽不利于请托人,但人没有反对或者支持不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人仍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只不过请托人的利益只有在集体职务行为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取得。 3、时空分离型。贿赂前或者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一个过程,往往在时间上、空间上发生分离。如有的请托人为了谋取长远利益不惜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长期感情投资,甚至向仕途前途远大,有望提拔到更高职务上的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长期经营,建立和加深感情,俗称先烧香有的在为其谋取利益后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表示感谢,俗称后敬佛。 4、当场兑现型。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就为他人谋取利益。如见诸报端的某地招生办负责人将大中专录取书拿到家里,被录取学生家长交一定数量的现金才能发给录取通知书有的在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后紧接着就打电话为请托人办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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