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大致可能可以争取的权益有:看二房东与之前的大房东签订的的合同有没有可以转租或者转租是否经过大房东同意,这样的情况可以转租您可以继续居住,不能继续居住您可以追究二房东的违约责任
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你与对方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你们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2、你们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现在,对方没有按合同履约,显然属于违约行为;
3、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期间你的损失;
4、如对方不履行,你可以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如对方仍不履行,可以要求对方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赔偿你损失。所以,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期间你的损失。
三、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议您开始搜集以下证据材料:
1、保存好你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发票等单据;
2、对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违约;
3、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4、先与对方友好协商解决,避免激化矛盾;
5、协商不成,可以持身份证、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向,立案之后会通知您缴纳诉讼费,并且以传票的形式告知您开庭的时间、地点。您需要在通知的时间到参加审理,审理后会进行判决。
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大致可能可以争取的权益有:看二房东与之前的大房东签订的的合同有没有可以转租或者转租是否经过大房东同意,这样的情况可以转租您可以继续居住,不能继续居住您可以追究二房东的违约责任
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你与对方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你们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2、你们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现在,对方没有按合同履约,显然属于违约行为;
3、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期间你的损失;
4、如对方不履行,你可以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如对方仍不履行,可以要求对方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赔偿你损失。所以,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期间你的损失。
三、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议您开始搜集以下证据材料:
1、保存好你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发票等单据;
2、对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违约;
3、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4、先与对方友好协商解决,避免激化矛盾;
5、协商不成,可以持身份证、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向,立案之后会通知您缴纳诉讼费,并且以传票的形式告知您开庭的时间、地点。您需要在通知的时间到参加审理,审理后会进行判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是不能申请执行的,决议执行的条件之一就是要股东会决议成立,且合法有效。
1、股东会决议的成立
《公司法》虽规定了股东会无效、撤销的情形,但对股东会决议成立的要件、不成立的情节却并未作出相应规定。而在具体适用第22条时,应
首先确认股东决议是否成立才能对其效力、撤销问题进行分析,否则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
鉴于股东会决议的目的是将股东的意思合意转化为公司的意思,股东会决议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即股东会具备决议能力或资格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除外)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本多数决。
2、怎么判断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对于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也取决于该种决议所违反的法律性质。对于违反任意性规范的决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决议,只有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决议才有可能是无效决议。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决议,应当
首先明确违反规范之后产生的是公法责任还是私法责任,对公法强制性规范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行为的无效。基于对公司维持理论的执行,现代公司法虽然对公司的行为设定了众多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但是并没有将一切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看作无效行为,有时也将他们看作是有效行为。总之,在认定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时,应当
首先了解该决议是否是违反了强制性规范,
其次应当了解违反该强制性规范是否会产生私法责任,而不应当对于所有内容违反股东会决议均认定无效,尊重公司当事方的自主选择,这也是公司自治的表现。
3、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属无效决议,利害关系股东可以此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此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若只是违反一般的任意性规范,则可能属于可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具体而言,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情形主要有:
(1)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偿债
(2)股东会伪造股东签名损害股东实体性权利形成的决议
(3)股东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
(4)股东会决议直接选定董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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