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个股东各占公司50%股权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强制性的禁止规定的。
2、但是由于公司的众多事项,比如股东会展开、通过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众多的重大决策等都需要获得一半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因此,如果两股东一旦出现非理性对抗,公司将立即陷入“公司僵局”的境地,最后只能等宣布清算。因此,这样的股权安排在法律上还是有一定的风险。建议:通行的做法是寻找一个大家都非常信任的人以一元出资(通说称黄金一股),这样公司的股权结构就趋于合理,但这依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公司僵局的出现,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有许多特别事项、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等还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法律意外的建议:与完全是资合形式的股份公司比较,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种人合与资合相互结合的公司形式,这种公司形式还是比较强调各个股东之间的合作效应的,失去股东之间的合作,有限公司基本上是不可能生存,更别说发展和壮大了。所以,如果希望通过股权安排来解决您目前遇到的合作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不是一种对症下药的方式,基本上是不可行的。其实,就我接触的公司而言,有许多是按照各占50%或平均分配股权的方式安
1、两个股东各占公司50%股权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强制性的禁止规定的。
2、但是由于公司的众多事项,比如股东会展开、通过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众多的重大决策等都需要获得一半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因此,如果两股东一旦出现非理性对抗,公司将立即陷入“公司僵局”的境地,最后只能等宣布清算。因此,这样的股权安排在法律上还是有一定的风险。建议:通行的做法是寻找一个大家都非常信任的人以一元出资(通说称黄金一股),这样公司的股权结构就趋于合理,但这依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公司僵局的出现,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有许多特别事项、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等还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法律意外的建议:与完全是资合形式的股份公司比较,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种人合与资合相互结合的公司形式,这种公司形式还是比较强调各个股东之间的合作效应的,失去股东之间的合作,有限公司基本上是不可能生存,更别说发展和壮大了。所以,如果希望通过股权安排来解决您目前遇到的合作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不是一种对症下药的方式,基本上是不可行的。其实,就我接触的公司而言,有许多是按照各占50%或平均分配股权的方式安
1、两个股东各占公司50%股权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强制性的禁止规定的。
2、但是由于公司的众多事项,比如股东会展开、通过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众多的重大决策等都需要获得一半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因此,如果两股东一旦出现非理性对抗,公司将立即陷入“公司僵局”的境地,最后只能等宣布清算。因此,这样的股权安排在法律上还是有一定的风险。建议:通行的做法是寻找一个大家都非常信任的人以一元出资(通说称黄金一股),这样公司的股权结构就趋于合理,但这依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公司僵局的出现,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有许多特别事项、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等还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法律意外的建议:与完全是资合形式的股份公司比较,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种人合与资合相互结合的公司形式,这种公司形式还是比较强调各个股东之间的合作效应的,失去股东之间的合作,有限公司基本上是不可能生存,更别说发展和壮大了。所以,如果希望通过股权安排来解决您目前遇到的合作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不是一种对症下药的方式,基本上是不可行的。其实,就我接触的公司而言,有许多是按照各占50%或平均分配股权的方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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