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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或其他部门,能不能对排污企业现场检查包含

蔡* 北京-通州区 环保关停赔偿咨询 2021.03.28 18:26:02 407人阅读

环保部门或其他部门,能不能对排污企业现场检查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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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有权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保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可以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接受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证件。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有权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保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可以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接受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证件。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有权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保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可以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接受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证件。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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