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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向建工企业索赔

陈* 河北-张家口 其他咨询 2021.03.27 13:52:17 440人阅读

企业如何向建工企业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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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防控措施增加费用
工程项目开复工后,必须采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防控措施,建筑企业也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防控的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工地封闭措施、完善人员防控措施、日常监测监控等,这些措施均会导致费用的发生。我们认为,这些防控措施一方面是为了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少和防止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此种费用的性质类似于新增了一项非因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措施项目,因此,我们建议,此项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二)导致的人材机价格上涨增加费用
从目前的发展来看,工程开工后,人材机价格上涨是一个大概率事件。那么,人材机价格上涨的成本增加应如何分担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
一,人材机价格上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价格上涨是否仅为此次所导致的,有没有其他因素导致人材机价格的上涨,需要分析清楚。但是,事实上,各种因素纠缠在一起,是很难分清的。建筑企业欲主张调整合同价款,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相关的涨价是此次所导致;其
二,即便涨价是因此次所导致,作为不可抗力影响的一个结果,在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发包人是否有义务分担此种涨价损失,肯定存在争议。
(三)管理费用的增加
由于的影响,各项生活服务项目、生活物资、办公用品等亦可能发生较大涨幅,因此导致建筑企业的施工成本增加,对于此种费用的增加,由于比较琐碎,具体金额难于计算,因果关系也难于判断,占工程款的比例不高,且由发包人承担此种费用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合同依据,我们认为,此种费用的增加应由建筑企业自行承担。

2021-03-27 13:53:1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的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新的企业。如果某一企业对消费者负有赔偿责任,那么,在该企业分立或合并后,消费者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消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解答如下, 施工单位是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比如,建设单位自营工程的施工队、房修队、国营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队、市政公司及集体施工企业等组织机构,都可以叫做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区别在于,建设单位是业主,出钱并监督施工,相当于地主;施工单位是承揽项目,负责施工的,相当于长工。所以也可以形象地说建设单位就是甲方,是出钱盖房子的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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