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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后欠款利息怎么计算?

ask****383 河南-信阳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25 10:39:53 1448人阅读

民事诉讼欠款利息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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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208228条

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2021-03-25 10:4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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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3767012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河南-信阳 咨询解答:20213条

你好,需要看法院判决书对利息以及逾期支付是如何判定的

2021-03-25 16:51:42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172611条

你好,按照银行同期利息计算,建议你和对方沟通处理

2021-03-25 15:1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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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0395678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河南-漯河 咨询解答:58条

欠款利息约定首先看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无法协商的话,可以参照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2021-03-25 10:51:35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24163条

你好,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国家才会保护,具体详情请联系我

2021-03-25 10:42:11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5532条

你好,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是从应还之日起计算利息

2021-03-25 12:01:46 回复
地区:河南-信阳 咨询解答:560条

得看协议得具体约定,最高的超过LPL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021-03-25 10:5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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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间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就要开始计算逾期履行的利息。至于计算至何时,由于法律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认定截止日期的做法:
1、以付清之日作为逾期利息的截至日
2、以法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作为逾期利息的截止日
3、以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日期作为逾期利息的截止日。
律师认为,逾期履行期间的截止日期应当将借款人履行的日期与以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日期结合起来确定,具体时间计算如下:如果借款人在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日期前已经履行了还本付息义务,则计算逾期利息的截止日期应当是借款人履行了偿还义务的日期如果借款人在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日期之后才履行(或未履行、未完全履行)义务,则计算逾期利息的截止日期应当是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日期,超过该指定日期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实践中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的确定
1、判决一次性立即给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为判决生效之日。
2、判决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为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您好,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的利息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等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您好,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的利息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等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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