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
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属于工伤。陈旧性半月板撕裂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只对新伤害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对于与工伤无关的旧伤是不承担相应责任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且未发生实质性的,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 (三)借款人经营稳定: (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第五条对下列具体情形;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具有稳定职业;征信良好; (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五)加强担保措施: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稳定收入; (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无不良记录。第六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贷款用途合法; (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第九条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列为正常贷款,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 (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而通过其他方式处臵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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