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第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支付令每件需要交纳申请费100元。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如果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当然,有的地方坚持要求按诉讼标的收取申请费的话,可以根据《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请求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第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支付令每件需要交纳申请费100元。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如果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当然,有的地方坚持要求按诉讼标的收取申请费的话,可以根据《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请求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第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支付令每件需要交纳申请费100元。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如果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当然,有的地方坚持要求按诉讼标的收取申请费的话,可以根据《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请求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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