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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农村自建房,继子女可以继承农村自建房吗?

叶** 云南-大理 遗产继承咨询 2021.02.19 06:13:27 393人阅读

我有一套农村自建房,继子女可以继承农村自建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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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截止2020年2月,农村自建房已实施不动产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已办理首次登记后办理转移登记(过户给儿子),需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并需要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国土所窗口可领取)、宅基地流转(调剂)审批材料、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流转的证明、宅基地流转(调剂)的证明材料(生效的法律文书、房屋转让协议等)、不动产权证、权籍调查成果。扩展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021-02-19 06:15:2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按规定,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并且分割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必须遵守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规定。并且,离婚后,也不能以拍卖方式分割。
其次,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房屋占有人。根据离婚的规定,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离婚房产的分割,确定谁占有房屋,是否进行房屋补偿等。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不下,或者直接离婚时,将房产分割问题交给处理时,会遵循以下的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共同生活时遭到损坏后,另一方不予补偿。因此,双方取得该房屋的可能性是相同的,不过因为离婚后女方继续生活在原地不具有可能性,所以,实践中的做法是,将房子判给男方所有,不过男方要按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女方。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截止2020年2月,农村自建房已实施不动产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已办理首次登记后办理转移登记(过户给儿子),需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并需要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国土所窗口可领取)、宅基地流转(调剂)审批材料、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流转的证明、宅基地流转(调剂)的证明材料(生效的法律文书、房屋转让协议等)、不动产权证、权籍调查成果。扩展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按规定,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并且分割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必须遵守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规定。并且,离婚后,也不能以拍卖方式分割。
其次,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房屋占有人。根据离婚的规定,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离婚房产的分割,确定谁占有房屋,是否进行房屋补偿等。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不下,或者直接离婚时,将房产分割问题交给处理时,会遵循以下的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共同生活时遭到损坏后,另一方不予补偿。因此,双方取得该房屋的可能性是相同的,不过因为离婚后女方继续生活在原地不具有可能性,所以,实践中的做法是,将房子判给男方所有,不过男方要按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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