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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词

金** 江苏-无锡 商标咨询 2021.02.07 12:13:28 416人阅读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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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 涉嫌 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法官、检察官: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定我为被告人王某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了解了相关情况、多次会见了王某,认真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基准刑定为十年有期徒刑或以下为宜。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量刑的基本步聚为:
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王某涉嫌的数量为15450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一般来说,基准刑还应该在起点上根据增加的颗数再适度增加相应的年数。但是,辩护人认为本案所涉的子弹为气枪所用铅弹与一般意义上的子弹有本质区别,所以本案的基准刑,仍应以十年甚至于低于十年来确定为宜。
首先,铅弹的所用材料、制造工艺条件、制造难度等方面和火药为动力的子弹完全不同。
据刚才对被告人的问话和案卷材料我们即可以明白,铅弹的主要原料是铅丝。可以说这个原料五金市场随到随买,在座的绝大多数人家也是作为日常生活必备品而存放的。不像一般的子弹所用的火药属于危险品,购买难度大,而且很危险。
在制造工具上呢,也不需要复杂设备,不需要专业人员,只要购买一个小熔炉和一个模具,把铅丝烧化浇进模具即可。可以说是五分钟培训即可以毕业了。铅弹的以上特点使得不管是制造成本还是便利性都是与一般的子弹有巨大差异的。在我国,枪支弹药管制异常严格,私人持有视为不合法,本案所涉的铅弹天生具有多发性犯罪的基因。
其次,用途、杀伤力和社会危害性差别巨大;
一般子弹令人致命,这个大家都有共同的认知,但是铅弹一般用来打鸟玩。当然,对于没有玩过气枪打鸟的大多数人,气枪的杀伤力到底多大,可能还都是很陌生的。辩护人从网上搜索了两个案例,可以让大家对此有个大概的了解。
一个是2011年11月12日,青岛新闻网上刊登的文章,标题为:小学生六楼阳台持仿真气枪狙击行人 杀伤力大的文章。文中报案人马女士如此叙述:子弹打我身上时保安看见了,幸亏我穿着厚棉背心。小孩不懂事,家长应管好小孩,像气步枪不应让孩子拿着打人。”第二篇是83年,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破获了一起“流氓案件”,一个“社会青年”在街边的二楼临窗窗口用气枪打人为乐,伤者均为离窗口大概30米左右的汽车站的等车人,或楼下经过的路人,伤者均为轻伤。
从这两个案例来看,气枪的杀伤力和子弹那是不中同日而语的。不然,被打到的人不可能只是轻伤那么简单,基本应该是全部毙命了。当然,如果瞄准致命部位那也是可能致残、致死的。但是显然应当就此将铅弹和一般子弹在社会危害性上作较为原则性的区别。
第三,本罪的严苛超出百姓或一般人员的思想认知;
中国管控枪支严大家都知道,但是一般人的意识里对气枪的概念,那肯定是认为危害性轻于一般枪支的。对弹药又是认为轻于枪支的,对于铅弹那就认为更是最低。由于以前许多人用气枪打鸟,所以在许多人的意识中,甚至都搞不清楚持有气枪算不算犯罪,搞不清楚买点铅弹算不算违法。
辩护人认为,在老百姓普遍思维如此的情况下,刑法处罚将本罪轻于一般的火药子弹区别对待,也更符合老百姓的通常认知,会有相对更好的裁判效果。
第四,最高法院曾以个案核准的方式确认了铅弹的特殊性。
同样作为铅弹,按现有法律规定,制造买卖一千颗的话,可能量刑为三四年,甚至可以缓刑。但是如果是走私的话,按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属情节特别严重,是要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
楚天#报等多家媒体曾转载了法制日报的一篇文章,文中所述,武汉一名高级工程师在基于兴趣的情况下从美国邮寄了一千颗铅弹,在没有任何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武汉中院却最终在法定刑下量刑,判处其有期三年缓刑三年,并且经最高法院裁定核准了。为什么法定刑和
最后的宣告刑两者悬殊如此之巨大,中院和湖北省高院及最高法院无非也是考虑到铅弹与以上子弹的区别而已。
相关的报纸和网址辩护人已经加以整理作为辩护词的副件,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最高法院对此案件的核准,实际上也是提示各法院在对铅弹的判刑上要加以区别对待。本案也完全可以借鉴此判例,在十年以下从轻确定基准刑。
三、基于以下原因,在从低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请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王某宣告刑为五-六年有期徒刑。

一、王某系自首
本案发破案经过可知,祁和石#在被顾#检举后,在公安人员一般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从2015年9月份以来非法制造13000余颗铅弹,并先后出售铅弹给顾#和石#等二人的事实”。并且还主动交出藏在家里的2250颗铅弹。这些行为充分说明他的自首和认罪态度。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也进一步认定了王某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部分中第四点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本案中,王某不仅主动承认犯罪行为,并且积极主动交出留存的铅弹,减少了公安机关的大量人员耗费,节约了司法资源,辩护人认为在量刑时,法院宜减少30%的基准刑为宜。
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退出非法所得
在案发后,辩护人经过阅卷,发现王某通过销售铅弹,获利2500元钱。在会见王某时,问其为何没有退赃时,王某表示不知要退赃,没有人向他提出过退赃问题。并积极表示愿意退赃,请家人代为办理。在本案开庭前,其家人也实际上代王某向法院退出了全部的2500元非法所得。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部分中第八点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综合本案的情况,辩护人认为以王某退赃意愿积极,退赃比例达到百分之百,建议法院在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

三、王某的涉案动机
在会见王某时,辩护人曾问询他为何进行铅弹的制卖行为。他的回答是因为当时还没有工作,父亲又因为交通事故腿部受伤,家里全靠母亲一人养猪维持生活。所以想空闲时做点铅弹卖给别人,补贴家用。但自他到派出所当上辅警后,也再没有制售过。
显然,他选错了挣钱的方式。但他的这个为家为父母分忧的想法辩护人认为还是应当鼓励的。他的挣钱目的较诈骗、盗窃方式搞来非法所得供自己奢靡消费的情况比起来,显然是可以加以区别的。
因此,辩护人也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加以考量,适当从轻处罚。
最后,王某一贯行为良好,系初犯。
通读王某履历可知,他从小到大遵守一切法律规定,从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此次涉案是第一次触犯法律的规定。
另外,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认罪悔罪。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所涉铅弹与一般火药子弹有原则性的危害区别。王某犯罪时主观过错比较低,主要是为了挣钱养家而一时糊涂犯下错误。有自首和退赃等积极表现,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尽量就低量刑,以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成家立业、重新启航。 辩护完毕!
辩 护 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二、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是什么意思
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是指印制单位印制未注册商标时,依照委托人的要求,在商标标识上加印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标记字样或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实施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提供其他方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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