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有权管辖。这主要是一方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的应诉答辩即意味着其承认该的管辖权。此时该当然取得了对该案的管辖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有权管辖。这主要是一方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的应诉答辩即意味着其承认该的管辖权。此时该当然取得了对该案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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