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是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所针对的单位。根据《劳动保障检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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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里的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型企业,如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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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劳动保障监察对在这些机构实施监管,主要是检查其职业中介行为、职业技能鉴定行为、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即劳动者就业前的权益保障。这些机构与劳动者的权益联系密切,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尤其决定着劳动标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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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首先,对于依照劳动法执行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要检查其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等劳动用工情况。
其次,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检查。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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